来源:杭州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:2024-07-16 11:53:26 阅读:
恋爱期间,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,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,有可能是赠与,也有可能是借贷。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;
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,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,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,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,共同生活消费、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,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,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,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消费习惯、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;
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,如无明确约定,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“520”“1314”等数额,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。
对此,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,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,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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